“破烂王”收赃物在常州首被起诉

    因收购13台盗窃所得拖拉机,11月16日,武进区检察院以“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”对犯罪嫌疑人殷某某提起公诉。这是自今年5月11日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、抢劫、诈骗、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》施行以来,常州市首例以“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”这一新罪名提起公诉的案件。

    2007年11月至2009年10月间,被告人杨某、窦某、宋某等人携带作案工具,先后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、寨桥镇等地,采用剪锁、撬门等手段,盗窃农用拖拉机31起,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26782元。被告人殷某某明知杨某等人销售给其的拖拉机系盗窃所得,在常州市茶山乡勤丰村委朱家村其经营的收购站,先后9次低价予以收购,涉案数量达13台,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30988元。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认为,殷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机动车,仍然进行买卖,其行为符合两高新的司法解释,其行为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故办案人员以新罪名对殷某等提起公诉,等待他们的将是较过去更严厉的惩处。

    链接:为加大对盗窃、抢劫、诈骗、抢夺机动车犯罪的打击力度,今年2月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《关于办理与盗窃、抢劫、诈骗、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5月11日正式实施。该司法解释不但是对刑法第312条规定的关于“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销售赃物罪”内容的细化和补充,而且进一步加重了对该犯罪行为的量刑幅度。原来该类行为一般都是“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”,而且根据新的司法解释:明知是盗窃、抢劫、诈骗、抢夺的机动车辆而进行买卖、介绍买卖、典当、拍卖、抵押或用其抵债的,涉案车辆在5辆以上或价值总额达五十万元的,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